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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BU的特點
OBU(境外金融中心或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比喻為金融業的加工出口區,故在境外金融中心交易之業務以國外狀況視之。因其業務特殊,而不受外匯管理條例、利率管理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限制。另外還可以享有以下優惠待遇:
1. OBU所得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即不需對中華民國繳納任何稅賦。)
2. OBU存款利息免稅。
3. OBU存款和放款利率,由銀行與客戶自行約定,免依牌告
4. OBU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5. OBU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除非是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
但也有以下限制:
1. 必須是以外國公司(臺灣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成立的公司)或外國人(不得兼有中華民國國籍)開的OBU帳戶,才享有存款利息免稅的好處。
2. 交易貨幣必須是外幣,不可為台幣。
3. 不得收受或提領現金。
(2)運用境外公司在OBU的概要
說到OBU的客戶,大家總是有點疑惑,哪來那麼多的外國公司與OBU往來?實際上,OBU的外國公司十之八九是由臺灣的廠商另外在境外設立的。成立一家境外公司的考慮因素很多,但是臺灣企業之運用境外公司,反倒與大陸投資較有關連;雖然官方對大陸投資的政策,由早期的禁止,轉變到不鼓勵,甚或最近之戒急用忍,但對商人而言,無論政策如何改變,利之所趨,對大陸的投資仍是一股擋不住的熱潮。只是兩岸間特殊的政治關係,使得早期多以個人名義對大陸投資,後來經濟部於1993年公佈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中明確的規定,對大陸投資須經由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境外公司而為之。
因之企業大多在未明瞭境外公司之妙用下,即先設一境外公司。由設立後再慢慢體會境外公司的其他用法。相信在國內廠商對境外公司的妙用更加熟悉後,境外公司的運用將不僅止於對大陸投資了。
實際上,在歐美一些先進國家,對境外公司的運用已是非常的普及,而對境外公司之設立也已非常之方便。不過設立的考量主要在於降低稅負及規避風險。以臺灣來說,個人為了稅負或政治風險等考量而移民,牽涉到的問題較複雜,除所費不茲外,又容易產生一些內在美或外在美的家庭問題。但是公司較無這樣的疑慮,可以說,以一個境外公司的身分,來合理規劃稅務及規避風險,顯然較個人為方便。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行為都適用境外公司的模式呢?基本上而言,如果這公司所有的業務皆與境外無關,那麼這個公司基本上並不適合使用境外公司。但是如果公司的業務有牽涉到第三地或者是臺灣境外,此時就適合進一步考慮境外公司的運用,因為此時即可運用國家與國家間資訊流通之不完美性來運用境外公司,以達到公司整體營運最有效率的方式。尤其在全球化的競爭下,公司稅的問題更顯著,因為同樣在國際競爭下,較低的稅負方才足以使公司在國際競爭下獲得較有利的條件,因此臺灣一個以國際貿易為主的國家,相信境外公司的設立是方興未艾。而現代的稅制多建於二次大戰後,當時國際貨物及人員的流通較受到限制,但現在無論是公司或個人皆有流動性,可輕易規避掉不同國家的稅。全球化更加深了稅務人員對企業利潤估算正確性的困難。當然這是一個早已經存在的問題,然而全球化卻加深了這個問題,1970年代美國10-20%的所得來自海外,如今已有超過一半以上。而臺灣雖然沒有確切的統計,但由於國內投資環境的改變,企業爭相外移已是一不爭的事實。人基本上無法選擇他的出身及國別,但一個公司,其實是人為的,如何幫他找個好出身,讓他贏在起跑點上,實為惠而不費之事。但又談如何運用境外公司呢?以下僅就幾種最常使用的行業作一個簡單的說明:
一、國際貿易及採購公司:
對一個牽涉到國際貿易之企業來說,若能將管控中心置於一個稅負較低之地方,是有可能藉此降低其整體之稅負,大部份是在一個低稅負的免稅天堂設立一個境外公司,再利用買賣商品間價格之高報或低報,來調節利潤。如果一個境外公司將產品由一國賣到另外一國,但將此項交易的利潤留在此稅負很低的境外公司,可以省下很多的稅。
例一:
基本的精神如下:如果沒有境外公司,則一個美國買主向臺灣買100元的貨物,若成本是80元,則臺灣須就此部分利潤20元繳稅。如果此時運用境外公司來作仲介,則100元的交易可由臺灣公司賣給境外公司90元,利潤10元繳稅。另由境外公司以100元賣給美國買主,此10元之利潤,即留在境外公司。由於一般選擇設立之境外公司的國家多為0稅負或低稅負之國家,故可以達到省稅之目的。
例二:
另一種為利用改變買賣價格,來進行不同國家間資金之移轉。如很多的國家對經常帳有管制,但對貿易帳較無限制,此時就可利用境外母公司來移轉資金。例如:母公司要把子公司的錢調出,可把賣給子公司的貨物,收取一個較高的價錢;同樣的,如想把母公司的錢,彙回子公司,也可把價錢弄得低一點,而達到移轉資金的目的。
例三:
一個英國的公司如果向義大利採購貨物,銷售到中東,最不適當的作法為將整個交易的利潤留在英國。正確的作法為將利潤留在境外cyprus的公司以享受4。25%的營利事業稅。當然彙回英國須交英國稅,但這些資金並不一定須要彙回,可在國際上直接運用。臺灣目前對個人境外所得是免稅,所以如果是彙回給個人可以免稅,但如彙回給公司,則必須繳稅。不過因為現在對境外投資所得課稅原則是采彙到主義,故晚彙及晚交稅,故有遞延繳稅之功用。
例四:
大宗採購如木業,雖然貨是直接由加拿大運到比利時,但通常用CHANNEL ISLAND的境外公司名義購買,再賣給比利時的總公司,然後由總公司再配銷到歐盟。
例五:
國外電子業通常先將產品賣給在THE ISLE OF MAN設立之境外公司,以將大額利潤留在免稅之THE
ISLE OF MAN,然後再銷售到日美德等。
二、國際投資:
企業在國內發展到某一階段,或為了擴大市場,尋找原料或降低生產因素的成本等都須進行對外投資。但對外投資牽涉到的問題就較國內投資複雜,須要考慮的地方也較多。最明顯的,即政治及經濟的風險以及雙重課稅的問題。境外公司的設立可多少減輕這樣的困擾。台商運用境外公司到大陸投資以避免兩岸間因政治因素而影響到企業的國際投資即為最顯著的例子。而為避免被不同的國家雙重課稅,而選擇到與被投資國簽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國家設立境外公司來投資,亦為經常被用到之國際投資模式。如CYPRUS即為西歐國家到東歐國家投資最常利用以規避雙重課稅的境外國家。其他如MAURITIUS境外公司即常被英國公司利用其與印度之間的避免雙重課稅合約,將扣繳稅率由
25% 降為 15%。另用境外公司作?國際投資之合併公司(MIXING VEHICLES)以整合境外所得,以利集團間財務之調度。即利用一個境外的控股公司,來將集團內不同企業體的盈虧作調節,尤其在有跨國企業的情況下,用一個低稅負及資金進出自由的地方來作整體財務規劃乃不可或缺。除了國家風險規避外,有些對於風險較大之計劃,為免因為計劃的失敗,
而損及母公司的信用,也傾向於以另成立境外公司的方式來接工程,如臺灣之某捷運公司之承攬商。有些銀行承作一些風險性較高之衍生性產品,亦傾向於用境外公司的名義承作。在對外投資須籌措資金時,LUXEM
BOURG及BERMUDA的公司是歐美國家最常用來為公司籌資或借款的境外公司,以規避利息所得稅,近來臺灣之企業亦有用境外公司如BVI公司等來作借款之主體。
三、國際顧問及個人服務公司:
如果你有一些所得是來自境外也可運用境外公司,例如國際工程人員,航空人員,財務顧問,電腦影片製作公司等,可將居住國以外的地區工作所得收益留在個人設立之境外公司,其作用是提供一個受益的主體及作為未來匯款回國的工具。有些國際明星或運動員等和獨立雇用公司簽約,此獨立雇用公司設於境外,如此一來其所得來源則變為境外所得。用境外公司來雇用其海外派駐人員亦有可能提共稅上的優惠。臺灣最近對派駐大陸員工薪資即有兩頭課稅的問題,及建議將薪資由境外支付。
四、保密及家庭資產保護:
由於競爭劇烈,如何限制競爭者輕易得到你的財務資料,是勝與敗的關鍵,利用境外公司可掩飾真正的所有權人。高收入之個人亦經常利用境外公司來握有其對一些不同國家及市場所作的投資,這樣方式,除隱私可保有外,主要是遺產規劃,同時可降低由於遺產分配認證延誤所引起成本的增加。通常須配合信託的方式來避掉遺產稅。
五、船舶:
最近幾年船舶登記的地方,很明顯由傳統的英國。挪威及希臘轉到巴拿馬賽。賽普路斯。實際上很少船登記在母國,最近幾年,新加坡亦積極對這方面的公司設立,提供優惠。以上所述為境外公司之運用,接著來談談臺灣最常使用的境外公司;臺灣最早期會運用境外公司的緣由,前面已提到是由於對大陸的投資。即為規避兩岸間之不確定政治因素,除以個人方式投資外,更多的是照政府之規定,以第三地公司的名義投資。香港是早期最常使用的第三地,但因1997香港移交大陸,為避免大陸投資財務曝光,目前大部分以英屬維京群島(即BVI)之境外公司為主,有些更利用新加坡與大陸間的投資保護協定,而選擇以新加坡的公司來進行大陸投資。以香港而言,其稅率--境內所得16。5%,境外所得完全免稅,股東最少2人,董事最少2人。每年須報稅及作年度申報。而英屬維京群島的設立更簡單,稅率為0,股東最少1人,董事最少1人,每年不須報稅及申報,惟須每年繳交年費。而新加坡因要求公司須有一新加坡當地人作董事,再加以當地之公司多為直接投資之公司,故較少與臺灣本土之銀行往來。實際上,早期因對境外公司較不瞭解,國內銀行願意提供境外公司之金融服務者並不多,且因需求者眾,故一般索費及姿態皆較高。但隨著大家對境外公司的瞭解,如今運用境外公司並將其資金調度及需求與臺灣本土之OBU往來,已是一項相當平民化的業務。國內投資環境的改變,使廠商必得將觸角伸向境外,而國內之市場轉為以服務個人之消費市場為主,至於企業出走是否就代表臺灣經濟力的衰退,其實並不儘然,只是如今的計算已不能以單一之國內生產額來計算,若以全球的生產額來計算,相信臺灣的經濟力,仍是提昇的,即表示企業金融並未萎縮,只是此後的企業金融必須包括國內金融及國際金融,才是維持競爭力的一種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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